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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武镁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182证券简称:宝武镁业公告编号:2025-04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梅小明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及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月16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星期四)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5人,代表股份176478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9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6552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0人,代表股份9926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0人,代表股份9926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0人,代表股份9926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9%。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176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19%;反对4238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16%;弃权6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4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558%;

反对4238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953%;

弃权6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9%。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212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24%;反对4181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96%;弃权84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0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192%;反对4181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269%;弃权84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8%。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169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79%;反对4217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99%;弃权9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7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851%;反对4217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878%;弃权9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2%。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郑刚、杨礼中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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