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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武镁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182证券简称:宝武镁业公告编号:2024-41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梅小明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及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1人,代表股份394956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2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6552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6人,代表股份228404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5人,代表股份14905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5人,代表股份14905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9%。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528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5%;反对129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6%;弃权1339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77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204%;反对129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13%;弃权1339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3%。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提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478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7%;反对128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0%;弃权191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27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811%;反对128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68%;弃权191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1%。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504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4%;反对12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4%;弃权1663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54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609%;反对12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29%;弃权1663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2%。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蒋成、赵小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宝武镁业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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