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1证券简称:粤传媒公告编号:2024-037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未出现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上
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6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海珠区芳园路138号粤传媒大厦32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桂文先生(六)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
7702301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3386%。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7645679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851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5662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77%。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729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35%。
(五)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由见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9376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0%;反对2925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374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51%;反对292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9376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0%;反对2925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374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51%;反对292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9376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0%;反对2925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2-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374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51%;反对292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9376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0%;反对2925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374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51%;反对292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9376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0%;反对2925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374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51%;反对292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98319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9%;反对24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82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93%;反对2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1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表决结果:同意7699376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0%;反对2925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374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51%;反对292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374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51%;反对2925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4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374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51%;反对292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8148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4153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146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520%;反对4153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8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8724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1%;反对33577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22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4-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005%;反对3357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8724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1%;反对33577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22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005%;反对3357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8724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1%;反对33577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22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005%;反对3357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8724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1%;反对33577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22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005%;反对3357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8724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1%;反对33577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22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005%;反对3357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8724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1%;反对33577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22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005%;反对3357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8724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1%;反对33577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22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005%;反对3357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6-(二)见证律师:李波、梁子恒
(三)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