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证券简称:纳思达公告编号:2024-078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外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保护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境外控股子
公司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Lexmark”)避免受到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Lexmark、 Lexmark International Tech SARL(“LITSARL”)以及 Lexmar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DAC(“LIFSDAC”)
拟与 UBS AG(“UBS”)签署包括《ISDA Master Agreement》(“《ISDA主协议》”)、《Credit Support Agreement》等 ISDA协议文件,(“ISDA协议文件”),以开展货币对冲交易。
基于上述,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LexmarkII”,与“Lexmark”、“LITSARL”以及“LIFSDAC”合称“境外子公司”)拟与UBS就保证 Lexmark在《ISDA主协议》项下的可能所需履行的货币对冲交易导致
的账户平仓义务签署《Guaranty》(“《Lexmark保证协议》”)、就保证 LITSARL
在《ISDA 主协议》项下的可能所需履行的账户平仓义务签署《Guaranty》(“《LITSARL保证协议》”)、就保证 LIFSDAC在《ISDA主协议》项下的可能所需履行的账户平仓义务 LIFSDAC签署《Guaranty》(“《LIFSDAC保证协议》”,与“《Lexmark保证协议》”、“《LITSARL保证协议》”合称“《保证协议》”)(“本次担保”)。
一、本次担保概述
为保护 Lexmark 避免受到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Lexmark、LITSARL以及 LIFSDAC拟与 UBS签署 ISDA协议文件,该等协议文件约定 Lexmark、LITSARL 以及 LIFSDAC 分别与 UBS 开展货币对冲交易,Lexmark、LITSARL以及 LIFSDAC 与 UBS交易敞口风险信用额度约为 1500万美元。为担保Lexmark、LITSARL 以及 LIFSDAC 在《ISDA 主协议》项下的可能所需履行的账户平仓义务,Lexmark II拟与 UBS签署《保证协议》。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Lexmark II管理层签署《保证协议》以及与本次担
保相关的文本协议,并同意 Lexmark II承担及履行其在该等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文件项下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前提是 Lexmark II只对《ISDA主协议》自签约日起12个月内已发生的货币对冲交易导致可能发生的账户平仓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若超出上述期限需要 Lexmark II就新的账户平仓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的,需要重新提请本公司审议。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被担保人的名称: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注册号:2231577
成立日期:1990年5月25日
Corporation Trust Center 1209 Orange Street in the
注册地点: city of Wilmingtong County of New Castle Delaware
US
注册资本:9100000美元
打印管理服务;激光打印机及其耗材研发、生产、销售;投资
主营业务:
管理。
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为上市公司的境外控股子公司
联关系:
其他说明: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 Lexmar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DAC
被担保人的名称: Lexmar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DAC
注册号:252943
成立日期: 1996年 8月 15日注册地点: Arthur Cox Building Earlsfort Terrace Dublin 2
注册资本:5000000美元
主营业务: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为上市公司的境外控股子公司
联关系:
Lexmar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DAC 不是失信
其他说明:
被执行人
(3) Lexmark International Tech SARL
被担保人的名称: Lexmark International Tech SARL
注册号: CHE-108.514.208
成立日期:1996年7月18日
route de Pré-Bois 20 Batiment ICC - Bloc A 1216
注册地点: Cointrinin the Municipality of Meyrin in the Canton
of Geneva Switzerland
注册资本:30000000瑞郎数据处理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打印机、电脑软件以及与此相主营业务:
关产品及服务)的设计、开发、制造、购买以及营销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为上市公司的境外控股子公司
联关系:
其他说明: Lexmark International Tech SARL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1)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单位:万美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86245.18471487.59
负债总额312534.47304748.26
净资产173710.71166739.33
营业收入103894.0858714.12
利润总额-26908.27-6239.21净利润-22560.26-6253.68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
240334.03224338.94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2) Lexmar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DAC
单位:万美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75501.3874893.57
负债总额68934.6667365.29
净资产6566.727528.28
营业收入5505.053088.07
利润总额1882.821197.75
净利润1882.821197.75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
0.000.00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3) Lexmark International Tech SARL
单位:万美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83101.25183347.32
负债总额66216.5462151.14
净资产116884.71121196.18
营业收入121104.9863077.16
利润总额1307.534240.47
净利润6272.234237.50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
32690.5832572.17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3、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股权结构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上海朔达投资中心(有限合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Holding Limited 伙)
63.52%31.99%4.49%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100%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100%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100% 100% 1 股 A 系列优先股
Lexmark Holdings Company Apex KM Technology 1 股 B 系列优先股
Limited Limited
100%100%
Lexmark Group Company
Apex HK Holdings Ltd. Limited
100%
Apex Swiss Holdings Sarl
100%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100%
Lexmark Intl de
Argentina Inc.
100%
Lexmar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 Sarl
11.09%投票权
/83.03%股权
88.91%投票权
Lexmark International
16.97%股权
Holdings II Sarl
100%
Lexmark International
Tech SARL
100%
Lexmar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DAC三、保证协议主要内容
《LIFSDAC保证协议》《Lexmark保证协议》与《LITSARL保证协议》关于担
保方式、担保期限及担保金额等主要内容的约定均一致,具体如下:
1、担保方式
为促使债权人签订 ISDA 主协议,并作为债权人作出该等行为的对价,保证人(作为第一债务人)就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向债权人、其继承人、背书人和受让人就被担保人准时支付该协议项下及现有或将来的每项交易的所有到期的应付款项(无论是加速到期还是其他),包括各式费用(以下统称为“被担保债务”)提供保证。即使有任何中止,禁令或其他限制(无论是由于交易相对方的解散、破产、重组或其他原因)可能延迟或阻碍被担保人的任何付款(或任何付款已到期的声明),保证人的义务仍然适用。
2、担保期限
未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持续有效,直到被担保人在《ISDA主协议》项下自签约日起 12个月内已发生的账户平仓义务被完全支付和清偿。
3、担保金额
保证人的担保金额为被担保债务的所有金额,最高为1500万美元。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保护 Lexmark避免受到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进一步支持 Lexmark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公司已建立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对子公司的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进行实时的监控,掌握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担保风险情况,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因本次担保的担保人及被担保方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203.40亿元,本次担保提供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83.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87.64%,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0.0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0.00%。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公司已建立资金集中管理机制,对子公司的资金使用及担保风险等情况实行监控,以保障公司整体资金的安全运行。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