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证券简称:纳思达公告编号:2024-072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2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应到监事三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三名,三名监事参与了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东飞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 年半年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24年8月3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违规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2024年8月3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各种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风险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等),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及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期限为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详见2024年
8月3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详见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详见 2024 年 8月 3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的4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30256份予以注销。
《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详见2024年8月3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境外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保护境外控股子公司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Lexmark”)避免受到
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Lexmark、 Lexmark InternationalTech SARL (“LITSARL”)以及 Lexmar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DAC(“LIFSDAC”)分别与 UBS AG(“UBS”)签署包括《ISDA Master Agreement》(“《ISDA主协议》”)、《Credit Support Agreement》等 ISDA 协议文件,(“ISDA 协议文件”),以开展货币对冲交易。
基于上述,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Lexmark II”,与“Lexmark”、“LITSARL”以及“LIFSDAC”合称“境外子公司”)与 UBS 就保证 Lexmark
在《ISDA 主协议》项下的可能所需履行的货币对冲交易导致的账户平仓义务签署
《Guaranty》(“《Lexmark 保证协议》”)、就保证 LITSARL 在《ISDA 主协议》项下的
可能所需履行的账户平仓义务签署《Guaranty》(“《LITSARL 保证协议》”)、就保证
LIFSDAC 在《ISDA 主协议》项下的可能所需履行的账户平仓义务 LIFSDAC 签署《Guaranty》(“《LIFSDAC 保证协议》”,与“《Lexmark 保证协议》”、“《LITSARL 保证协议》”合称“《保证协议》”)(“本次担保”)。本次担保金额为被担保债务的所有金额,最高为1500万美元。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Lexmark II 管理层签署《保证协议》以及与本次担保相
关的文本协议,并同意 Lexmark II 承担及履行其在该等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文件项下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前提是 Lexmark II 只对《ISDA 主协议》自签约日起 12个月内已发生的货币对冲交易导致可能发生的账户平仓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若超出上述期限需要 Lexmark II 就新的账户平仓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的,需要重新提请本公司审议。
《关于境外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2024年8月3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