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程序及审批权限,保证投资资金的安
全,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依据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及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规划投资部是公司投资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公司投资计划和预算,统筹组织投资项目实施,协调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四条每年度规划投资部组织公司技术、生产、市场等相关业务部
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结合内外部环境分析,梳理股权投资方向和固定资产投资需求。确定投资项目后,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形成项目建议书,并提交审议立项。
第五条投资项目立项后,项目组应对投资项目开展技术、市场、财
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同时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其中股权类投资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充分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提高投资决策质量。
第六条以上调研工作结束后,规划投资部负责汇总项目相关资料,提交审议。
第七条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投资规模分级授权,统一管理:
(一)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决策:
1.股权投资项目
(1)主业内新增标的企业投资金额在3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投资项目;
(2)主业内同一标的企业追加投资金额在3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投资项目;
(3)对所属企业追加投资用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追加投资额在
10亿元以上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且不造成公司在所属企业
股权地位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投资项目;
(4)非主业内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内的投资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主业内同一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不足30%;
(2)非主业内同一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1000万以上不足1亿元。
(二)除以上要求外,投资项目还需满足《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关于交易的一般决策权限的相关规定。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由股东大会决策;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经理层按规定程序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并按规定要求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投资项目完成决策程序后,规划投资部统筹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并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对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结束后,规划投资部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将项目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建档备案,妥善储存保管,以备待查。第四章项目的回顾和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规划投资部牵头,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完成
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以总结投资经验,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规划投资部应在年度投资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年度投资
完成情况报告,将上一年度内的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和执行效果及时向原决策机构报告。
第五章投资项目的调整、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
第十四条已经决策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环境、资源等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建设目标、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调整;
(三)投资规模调整超过30%或建设周期拖延50%;
(四)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六)投资合作方变更的;
(七)相应决策主体认为影响项目实施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
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七章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按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之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原《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公司章程》之规定以及证监会、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有关投资的规定发生冲突时,以《公司章程》以及证监会、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投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引用《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按现行版本执行,如若
版本迭代以《公司章程》最新版本对应的条款序号及其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