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公司章程》;
2.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公司2024年4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4年4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
1次会议公告》;
5.公司2024年4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2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4月2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14:30在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234号9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文江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至15:00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3(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434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取
得的网络表决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678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6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71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5112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6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监事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4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40533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32%;反对105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84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3847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84%;反对126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3844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63%;反对126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总数的1.01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3515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33%;反对159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7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4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660%;反对159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3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43469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8%;反对76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1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3162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09%;反对195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59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0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699%;反对19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60%;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6同意123044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68%;反对206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5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2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32%;反对20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9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41591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7%;反对95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6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1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090%;反对9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9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3538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19%;反对157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97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048%;反对157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3844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62%;反对126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总数的1.01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2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748%;反对12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25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46491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4%;反对46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70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366%;反对46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593%;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43469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8%;反对7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12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5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082%;反对7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877%;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8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4135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6%;反对97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8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3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419%;反对97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3950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8%;反对116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9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8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60%;反对116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44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4138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9%;反对97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9数的0.77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6.《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123347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88%;反对176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41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7.《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4440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24%;反对6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4135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6%;反对97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8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3950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8%;反对116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9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42553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46%;反对85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8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2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1.1《选举杨文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3340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3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8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00%。
根据表决结果,杨文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1.2《选举谭骅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27294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8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62%。
根据表决结果,谭骅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1.3《选举梁行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3190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3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291%。
根据表决结果,梁行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2.1《选举朱维彬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2750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2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9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63%。
11根据表决结果,朱维彬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22.2《选举张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37125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0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0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349%。
根据表决结果,张华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23.《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3.1《选举李克福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3705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4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543%。
根据表决结果,李克福当选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23.2《选举邱淼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2749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1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91%。
根据表决结果,邱淼当选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12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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