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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周群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7-25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0897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2099470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周群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129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周群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群信:

你担任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你女儿周晓阳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18.66万股,累计成交金额70.17万元;2023年4月11日,卖出公司股票18.66万股,成交金额68.86万元。

上述交易行为导致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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