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号财富广场 B座东楼 16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梦珵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4年09月
20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08月2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09月20日下午16:0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姜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09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09月20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4574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7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94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28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742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28%。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8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742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28%。
据此,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29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87316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04%。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2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136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77%。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1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24246265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9926306股,
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294319959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