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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惠程: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6 00:00 查看全文

ST惠程 --%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齐众[意 HC009]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号16层1601-1610室,邮编:100025电话:(010)65924368传真:(010)65924368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齐众[意HC009]号

致: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指派董成良、郑冬梅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

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1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11月15日14:30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9:15至2024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5453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727%。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部分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27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14343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582%。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277名(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表

公司股份115843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73%。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2、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采取普通决议方式审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267411股,反对2844941股,弃权7759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2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963500股,反对2844941股,弃权7759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434%。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10112股,反对3093340股,弃权7848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1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706201股,反对3093340股,弃权7848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223%。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00511股,反对2867941股,弃权10198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2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696600股,反对2867941股,弃权10198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394%。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该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220811股,反对2891641股,弃权7758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916900股,反对2891641股,弃权7758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411%。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雷勇董成良

_____________________郑冬梅

2024年11月15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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