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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0 00:00 查看全文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证券简称:莱茵生物公告编号:2024-068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谢永富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白昱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罗华阳先生,财务总监郑辉女士及原董事姚新德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谢永富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白昱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罗华阳先生,财务总监郑辉女士及原董事姚新德先生(已于2024年8月19日辞任)(以下简称“上述人员”)拟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

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9月3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895164股,拟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总股本的0.9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年9月30日,公司分别收到上述人员出具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及《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截至目前,上述人员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上述人员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减持均价减持数量减持股份占公司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时间股份来源(元/股)(股)总股本的比例

谢永富---0-0.00%

1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白昱---0-0.00%

罗华阳---0-0.00%

郑辉---0-0.00%集中竞价减持计划资本公积金

姚新德6.942458451640.80%

交易期间转增、配股

合计5845164-0.80%

注:1、上述公司总股本系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数量,下同;

2、合计数据尾差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二、减持前后持股情况本次减持前持股情况本次减持后持股情况名称股份性质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

(股)本的比例(股)本的比例有限售条件股份

11250000.15%11250000.15%

谢永富(含高管锁定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3750000.05%3750000.05%有限售条件股份

6000000.08%6000000.08%白昱(含高管锁定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2000000.03%2000000.03%有限售条件股份

7500000.10%7500000.10%

罗华阳(含高管锁定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2500000.03%2500000.03%有限售条件股份

6750000.09%6750000.09%郑辉(含高管锁定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2250000.03%2250000.03%有限售条件股份

175354932.39%175354932.39%

姚新德(高管锁定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58451640.80%00.00%

合计275806573.76%217354932.96%

注:姚新德先生于2024年8月19日辞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内将全部锁定。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人员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减持方式、数

量和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3、上述人员均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正常

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上述人员分别出具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及《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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