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红宝
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红宝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09号《关于核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公司于2021年7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33211727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82 元,扣除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49918.83万元。前述资金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88号《验资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将前述资金存放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
根据2023年8月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经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额度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期限为12个月以内(含)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
足保本要求的短期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产品到期后,所使用的资金将转回募集资金专户,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上述现金管理期限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到期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2023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9日。前次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额度在本次授权额度生效前仍然有效。公司于2023年9月使用1.5亿元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于2024年3月,收回到期的现金管理本金0.5亿元及相应收益,并于2024年4月用于现金管理本金0.5亿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1.5亿元。
根据2023年8月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8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5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到期足额归还。2023年10月,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15000万元归还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4年6月30日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为10000万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6063.29万元(含利息收入),募集资金账户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金额
中行高淳支行 530076XXXXXX 501.83
浦发银行高淳支行 93210078801600XXXXXX 5506.38
工行高淳支行 4301019129100XXXXXX 55.06
宁波银行高淳支行 72230122000XXXXXX 0.02
合计6063.29
二、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已将“环氧丙烷综合技术改造项目”变更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由全资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承担建设任务。“环氧丙烷综合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总投资39909.76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37161.95万元。
该募集资金项目已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已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且已取得环评批复、能评批复以及完成总平面图审查等手续办理工作。目前安全条件审查工作已完成专家审核及资料报审,正在等待职能部门出具批复意见。同时,项目已完成工艺包设计、初步设计,完成设备布置图等资料准备;长周期及关键设备采购已完成,项目整体在抓紧推进中。由于项目建设涉及的政策和管理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化工类项目,安全评价时间相对较长,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致使建设周期拉长。截至2024年6月末,募集资金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累计支出6384.90万元,考虑到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周期,且投入资金需逐步进行,现阶段募集资金仍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
鉴于此,考虑到前述用于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将于2024年9月到期,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公司拟在2024年9月该笔现金管理到期后,继续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预计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总额度为2.5亿元,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现金管理目的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资金收益,降低财务费用,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2、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额度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金融
机构发行的投资期限为12个月以内(含)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
求的短期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产品到期后,或期间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所使用的资金将转回募集资金专户,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拟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稳健型金融机构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收益凭证和保本型理财产品等)。
上述投资产品不包括向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相关章节规定的风险投资产品,且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4、现金管理期限
前次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额度1.5亿元,在本次授权额度生效前仍然有效。本次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额度2.5亿元,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
四、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
1、风险分析
尽管本次主要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理财产品本身存在一定风险,且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也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资金情况、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介入,防范风险。
2、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业务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该业务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严控投资风险。
(2)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遴选市场信誉好、稳健型的金融机构
进行合作,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低风险投资品种。
(3)公司在具体实施时,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
同文件;公司合规部门负责相关合同的审核,对现金管理产品发售机构的背景进行调查并给出法律意见;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并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合规部门负责对现金管理产品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审查现金管理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5)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监事会有权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现金管理活动。
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及损益情况。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现金管理的产品进行把关,谨慎决策,并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紧密联系,跟踪现金管理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控资金安全。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在12个月内实施,充分考虑到募集资金项目现状及建设进展所需资金保障所做的安排,是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正常实施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适量分时间段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内部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1、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是在保证资金安全、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的安排,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监事会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红宝丽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并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进行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华阳郭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