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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宁波东力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742

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

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8、《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已按《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充分披露上述议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14:00在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1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两种投票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截至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公司截至2024年5月13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名,共计代表股份231763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532173689股)的43.5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数共计78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32173689股)的0.15%。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以记名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经审查,上述议案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表决后,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4H074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签署:

姚振松

承办律师签署:

贺嘉贝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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