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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164证券简称:宁波东力公告编号:2024-021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宋济隆先生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宋济隆先生计划自2024年2月19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6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6月6日期间,宋济隆先生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500000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

0.2819%,合计增持股份金额为582.42万元(不含手续费),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近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宋济隆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宋济隆先生

2、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宋济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8364628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12.8463%,并通过东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55400000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10.4101%。

3、宋济隆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时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宋济隆先生计划自2024年2月19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6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 2月 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截至2024年5月19日,本次增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关于增持时间过半进展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本次增持情况姓名增持日期增持数量占总股本增持均价

增持方式增持金额(元)

(股)比例(%)(元)

2024.2.19-

宋济隆集中竞价15000000.28193.8835824169

2024.6.6

2、本次增持前后的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增持前本次增持后姓名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宋济隆6836462812.84636986462813.1282

许丽萍202503003.8052202503003.8052

东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3850000026.025313850000026.0253

合计22711492842.676822861492842.9587

注:以上数据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宋济隆先生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不主动减持公司股份。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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