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总裁担任工作组组长,工作组成员(含组长)无需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1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委员会工作组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
项的情况下,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按照指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2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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