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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理财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151证券简称:北斗星通公告编号:2024-

079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理财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75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2023年6月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374501 股,发行价格为 30.1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5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107.5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39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24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发布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2024年8月2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前述公告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购买理财产品需要,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永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

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用途,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机构名称账号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110061912013007054514有限公司试验区永丰支行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1050188360000004423

有限公司上地支行*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

110906448310008

有限公司支行

注:由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为下属支行,无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以主管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为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开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理财产品到期且无后续使用计划时及时注销上述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上述账户仅用于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不会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上述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切实加强对募集资金理财专用结算账户的监管。

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开户机构为乙方,保荐人为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永丰支行

甲方: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永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10061912013007054514,截止2024年8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仅限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单、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或其他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等),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且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转让期限不得超过甲方审议通过的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决议的有效期限。除此之外,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

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甲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国军、王希婧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详见本协议第17条第三款。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或由

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上地支行”)系公

司开立募集资金理财专户银行,由于其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的下属支行,无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本次募集资金理财专户的三方监管协议与主管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签署。

甲方: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1050188360000004423,截止2024年8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仅限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单、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或其他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等),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且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转让期限不得超过甲方审议通过的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决议的有效期限。除此之外,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

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甲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国军、王希婧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详见本协议第17条第三款。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或由

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甲方: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6448310008,截止2024年8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甲方在本专户项下仅限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单、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或其他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等),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且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转让期限不得超过甲方审议通过的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决议的有效期限。除此之外,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

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甲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国军、王希婧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详见本协议第17条第三款。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或由

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永丰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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