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2证券简称:宁波银行公告编号:2024-040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宁行优0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续聘并重新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取消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1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9月23日9:15-15:00。
(二)会议地点:宁波文化广场朗豪酒店。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华裕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55900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03590792股的64.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40606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48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5293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8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金融债券有关授权的
2议案》。
(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三)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续聘并重新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第(一)至(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第(四)至(七)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表决议案名称同意同意比例反对反对比例弃权弃权比例编号结果关于发行金融债券
1.00407203489595.6797%1734554394.0756%104102730.2446%通过
有关授权的议案关于发行资本债券
2.00425446741599.9663%11729300.0276%2602620.0061%通过
的议案
3议案表决
议案名称同意同意比例反对反对比例弃权弃权比例编号结果关于修订《宁波银行
3.00股份有限公司章程》425461807599.9699%10425300.0245%2400020.0056%通过
的议案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4.00425467874099.9713%10199400.0240%2019270.0047%通过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宁波银行
5.00股份有限公司董事425465483599.9707%10259300.0241%2198420.0052%通过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宁波银行
6.0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425463984399.9704%10188600.0239%2419040.0057%通过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取消续聘并重
7.00新聘请外部审计机425464912599.9706%9366500.0220%3148320.0074%通过
构的议案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下列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同意比例反对反对比例弃权弃权比例编号关于取消续聘并重新聘请外
7.0094968743799.8684%9366500.0985%3148320.0331%
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注:公司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和鸽、何卓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4六、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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