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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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朱和鸽、何卓君(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库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贵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察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
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21日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该公告载明公司拟于2025年1月6日下年15时30分在宁波期豪酒
店(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2109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出序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
终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6日下年15时30
分在宁波朗豪酒店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6日上年9:15-9:25,9:30-11:30.
下年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1月6日9:15-15:00.
其他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75人,代表
4,440,882,545有表决权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495%.其中,现场出库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23,583,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0.329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5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117,298,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96%.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序人员、列库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议案编码议案名称
1.00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2.0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资本规划(2025-2027年)
3.0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
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
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135,337,522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486%;反对491,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3%;弃权91,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1,135,337,52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6%;反对491,4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弃权91,9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81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资本规划(2025-2027年)
4,440,352,511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881%;反对452,754股,占出序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77,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
划
表决情况:4,439,119,342同意股,占出序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603%;反对1,691,644股,占出序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81%;弃权71,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134,157,654同意股,占出库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48%,反对1,691,644股,占出库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9%;弃权71,559股,占出库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
经查验:
1.上述第一项议案中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
决权的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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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元
范云
见证律师:集
朱和鸽
见证律师:表
何卓君
2025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