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证券简称:东华科技公告编号:2024-046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
暨收到二审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3.判决结果及金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金额为本公司
向中国武夷支付工程款7438921.0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司将按照
判决结果履行相关支付义务。根据二审判决结果以及本公司对上述工程项目相关确认情况进行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2024年8月15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本公司”“东华科技”)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皖民终326号)。安徽高院对本公司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武夷”)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3年 3 月、7 月,本公司就刚果(布)蒙哥 1200kt/a 钾肥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与加拿大 MagIndustries Corp.和刚果共和国
MagMinderals Potasses Congo S.A.(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分别签订《工程建设总承包指示性条款》《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详见发布于
2013年3月19日、7月1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12013-003号、2013-018号公告)。根据该项目建设需要,本公司与中国
武夷于2013年3月、10月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项目于2013年7月现场正式开工。鉴于项目业主因资金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2014年上半年起项目工程建设开始缓停。目前,该项目工程建设处于停工状态。2022年6月,中国武夷就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款项支付纠纷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一审受理及判决情况
(一)一审受理情况2022年6月1日,本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转来的《民事起诉状》。中国武夷就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款项支付纠纷向合肥中院起诉本公司。详见发布于2022年6月3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2-055号《关于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一审判决情况2023年2月20日,合肥中院就此纠纷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皖01民初1002号)。一审具体判决如下:
1.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武夷工程款7438921.0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7438921.0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
2.驳回中国武夷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见发布于2023年2月25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
科技2023-013号《关于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三、本次诉讼二审的受理及判决情况
(一)二审受理情况
2023年3月底,本公司收到合肥中院转来的《民事上诉状》。中国
武夷不服合肥中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做出的一审判决,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
详见本公司发布于2023年3月29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2的东华科技2023-022号《关于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二)二审判决情况安徽高院审理终结上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024年8月15日本公司收到安徽高院于2024年8月8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皖民终326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290.22元,由上诉人中国武夷负担。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
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标的额超过200万元)
与上海睿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本公司就合成气直接制烯烃
(FTO)中试装置 EPC 项目工程款事宜,起诉上海睿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案金额1831.53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与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徐州中煤百甲重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陕煤乙二醇项目工程款事宜起诉本公司,涉案金额
526.41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与余顺生的诉讼:余顺生就瓮安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
项目工程款事宜起诉瓮安县草塘古邑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瓮
安东华星景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并将贵州勘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涉案金额437.79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与重庆祥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重庆祥龙园林景观工程
有限公司就瓮安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工程款事宜,起诉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本公司及瓮安东华星景生态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涉案金额3862.85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与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就内蒙新材项目货款事宜申请仲裁本公司,涉案金额206.07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有正在进
3行中的小额诉讼案件3项、仲裁案件1项:其中,本公司为被告的小额
诉讼案件1项,案涉金额143.05万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为第三人的小额诉讼案件2项,案涉金额合计221.03万元;本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小额仲裁案件1项,涉案金额81万元。
(二)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司将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关支付义务。根据二审判决结果以及本公司对上述工程项目相关确认情况进行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安徽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皖民终326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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