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1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即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等相关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
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五)召集提
2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通知全体委员,在全体委员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须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
他人员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会议纪要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3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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