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健全决策程序,提升公司战略规划以及重大战略性事项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或协调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委员会会务工作,负责提供或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会议所议事项的材料。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1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审核委员会,由公司分管投资管理工
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另设副主任委员1-2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并购重
组、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改革改制、业务
调整、机构调整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审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协调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基本
情况等资料,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资料;
(二)由投资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相关议案,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审核委员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审核委员会。
2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应在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在全体委员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亲自出席,不能亲自出席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出席会议的,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通过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与会议所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该委员应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投资审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
其他人员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会议纪要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3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未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不同意见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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