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
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15、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的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已审议通过本员工
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1、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考核管理方法科学合理,能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稳定和吸引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2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以下无正文)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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