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7证券简称:实益达公告编号:2024-017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亚妹女士。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一路10号实益达锦龙厂区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数量24310117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51%。其中:(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数量
242297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559%。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数量8037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17人,代表股份数量1706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5%。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韩雪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2943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反对1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8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96%;反对1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2943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反对1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8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96%;反对1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同意242943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反对1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8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96%;反对1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2943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反对1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8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96%;反对1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943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反对1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8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96%;反对1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914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1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87%;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914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1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87%;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8.0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914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1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87%;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0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2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653%;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4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1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87%;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陈亚妹女士、乔昕先生对该子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8.03、审议通过《关于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914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1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87%;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9.01、审议通过《关于监事曾惠明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914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1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87%;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0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卞江涛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911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1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87%;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卞江涛先生对该子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9.0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方冰玉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914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1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87%;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914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1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87%;反对1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330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1%;反对7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6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588%;反对7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919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2%;反对1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24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17%;反对1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除上述审议事项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做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陶向南)》《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张永德)》。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韩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