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7证券简称:实益达公告编号:2024-032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亚妹女士。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一路10号实益达锦龙厂区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0人,代表股份数量244120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716%。其中:(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
241394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99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6人,代表股份数量2725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267人,代表股份数量2726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0%。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韩雪律师、郑珠玲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836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41%;反对1206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2%;
弃权7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42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092%;反对1206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552%;弃权7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56%。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456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8%;反对600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8%;
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61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272%;反对600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104%;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24%。
3、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43710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8%;反对283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
弃权1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15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411%;反对283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38%;弃权1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51%。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451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9%;反对589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5%;
弃权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56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548%;反对589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89%;弃权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6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韩雪律师、郑珠玲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