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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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履行、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他委员推选其中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
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