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4年9月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三)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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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
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
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
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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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财务部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工作,由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管理。财务部在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根据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办理相关财务资助的手续以及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和其他相关事宜,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罚责
第十四条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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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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