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0证券简称:沃尔核材公告编号:2024-067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特”)向银
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的担保。具体授信银行、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根据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合同签署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4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公司就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与银行的授信业务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3000万元。
2024年9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公司就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与银行的授信业务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5000万元。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新能源”)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担保。具体授信银行、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根据签订的担
1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合同签署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就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沃尔新能源与银行的授信业务,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上海闵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闵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签订了保证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合计为21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
上述被担保对象经营业务正常,财务指标稳健,信用情况较好,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且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实施有效的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因此上述被担保对象上海科特、沃尔新能源的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提供反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就上海科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签署的担保合同
1、公司与工商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
(2)债务人: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3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2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
(2)债务人: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3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其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二)公司就沃尔新能源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签署的担保合同
1、公司与农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2)债务人: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
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2)债务人: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之本金及其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3、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7)保证范围: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
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6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65%,占总资产的7.44%;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总额为28707.0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5%,占总资产的3.19%。
上述担保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4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