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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11月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予以公告,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5:30在湖南省湘潭市岳

塘经开区幸福五路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305 会议室准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

2048133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5368%;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139名,代表公司股份2998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6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141名,代表公司股份

2078114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0131%;其中,中小股东139名,代表公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司股份2998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63%。

3.除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累积投票提案,议案1和议案2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3已经公

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就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包括如下子议案:

1.01选举刘干江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67221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4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8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65.3328%。

1.02选举余磊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675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492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3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64.8394%。

1.03选举彭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67276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4785%,

3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14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63.8500%。

1.04选举丁建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67622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49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8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65.0018%。

1.05选举龙绍飞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67572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492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3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64.8373%。

1.06选举贺娟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67571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492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3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64.8340%。

2.《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包括如下子议案:

2.01选举何琪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6762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49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8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65.0047%。

2.02选举周波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6748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488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35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64.5606%。

2.03选举舒洪波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67723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4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8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65.3391%。

3.《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包括如下子议案:

3.01选举卢武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067273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478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13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63.8379%。

3.02选举何花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067281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478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14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63.864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5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1月14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罗峥律师董亚杰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陈秋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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