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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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043号
致: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7日14:30时在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金源路906号行政办公楼四楼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郑芳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
2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共2名,均为2025年2月28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112605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0055%。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拟任)及公司聘任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06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
3法律意见书
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经表决,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等额选举,选举产生四名非独立董事;
1.01选举叶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14816368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4526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91%。
1.02选举杨元玲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14815540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3698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55%。
1.03选举郑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773303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3695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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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22%。
1.04选举郑飞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773327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3935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770%。
2、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等额选举,选举产生三名独立董事;
2.01选举徐美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1111528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3905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32%。
2.02选举雷光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11115124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3743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648%。
2.03选举贺正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11592828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38161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451%。
3、逐项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等额选举,选举产生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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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选举周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14815544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37031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04%。
3.02选举杜江霞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7733351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4009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586%。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所有议案的表决情况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乔佳平承办律师:赵垯全王念慈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