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保持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分红机制及利润分配政策,提升相关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东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
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历史分红状况分析
公司自2007年上市以来,经营状况良好,业绩指标连续多年实现稳定增长,为体现公司的投资价值,公司每年均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回报公司股东,截至目前已累计现金分红18.95亿元,股票分红1.82亿元,分红总金额20.77亿元,分红总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的3.19倍,占累计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78.5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2024年2月起,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本规划披露之日,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21945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2%,成交总金额
为163397062.74元(不含交易费用)。
四、公司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比例计算。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5、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或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
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40%。
(三)股票股利分配原则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根据股
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制定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回报规划期内,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次确定的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变更机制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向股东提供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二)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
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确有必要对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