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0证券简称:三钢闽光公告编号:2024-054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4日下午15时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群工三路公司大数据中心六楼第六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3.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何天仁先生主持。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55人,代表股份15632353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51576238股)的63.764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83340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50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2人,代表股份798952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2589%。
(2)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共354人,代表股份1769068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451576238股)的7.21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股份
970116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71%。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352人,代表股份798952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589%。
公司原9名董事中因黎立璋董事已退休辞职,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8人。公司8名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因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原董事黎立璋先生已辞去董事职务,本次会议同意
补选刘梅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的中表决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代表股份数小投资者所持有意见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股)表决权股份总数份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1726680
同意155899651799.7288%97.6039%
93
反对38050020.2434%38050022.1509%
弃权4338000.0278%4338000.2452%
2.在关联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1386328424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股)(股)股份总数的比例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7324109397.9278%17324109397.9278%
反对35679022.0168%35679022.0168%
弃权979000.0554%979000.0554%3.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代表股份数(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55899396799.7287%
反对40409520.2585%
弃权2004000.0128%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陈禄生律师、林静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