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5证券简称:信隆健康公告编号:2024-039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8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28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9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4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办公楼A栋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6)见证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陈珍琴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20名,代表股份数
1777914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8.291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175737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73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53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579%。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177657506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7%;10420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2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22085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37%;1042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84%;29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9%。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177175036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3%;58627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8%;30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17260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870%;58627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280%;3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7205007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2%;148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7%;437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175606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665%;148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3%;437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12%。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77264507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6%;153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373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181556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066%;153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29%;373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05%。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五)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表决结果:177285907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7%;15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355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183696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201%;15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35%;355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64%。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陈珍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