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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特科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7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9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

14:30,召开地点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

8号楼9层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2024年9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5人,代表股份7829542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7268%。

2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332人,代表股份1972794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902%。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319人,代表股份655875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902%。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8504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829%;反对18093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1715%;弃权6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812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738%;反对18093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67%;弃权

6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4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该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议案审议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涛/经办律师:熊壮/

梅梦元/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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