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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特科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8 00:00 查看全文

能特科技 -6.23%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1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知已于2025年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14:30,召开地点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8号楼9层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2025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6人,代表股份7829692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7415%。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55人,代表股份

1541686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562%。通过网络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556人,代表股份1541836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568%。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

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回购股份并注销的议案》

本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同意927119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09%;反对99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613%;弃权7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164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020%;反对

99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04%;弃权7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1.02《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同意926562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16%;反对104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3%;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608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413%;反对

104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92%;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4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03《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同意92675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3%;反对103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6%;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80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74%;反对

103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31%;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1.04《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意926040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59%;反对10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3%;弃权2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086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027%;反对

10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98%;弃权2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6%。

1.0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926462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08%;反对104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7%;弃权2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500

5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508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761%;反对

104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10%;弃权2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1.06《回购股份后的相关安排》

同意926820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0%;反对100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0%;弃权2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866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82%;反对

100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57%;弃权2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1.07《办理本次回购并注销事宜的具体授权》

同意926879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4%;反对99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9%;弃权2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2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469%;反对

99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03%;弃权2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500股),

6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涛/经办律师:熊壮/

梅梦元/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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