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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何清华、夏志宏、熊道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9-14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154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26266239000

名 称关于对何清华、夏志宏、熊道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何清华、夏志宏、熊道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何清华、夏志宏、熊道广:

我局在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智能”或“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2020年至2022年存在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值计提不充分、未能按照会计准则前后一致地列报融资租赁保证金、预计负债计提不谨慎、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至以前年度等问题。

山河智能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时任公司董事长何清华、时任执行总经理夏志宏、时任财务总监熊道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公司财务管控,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你方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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