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24年4月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脉科技内控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人员组成及任期............................................3
第三章职责权限...............................................4
第四章议事规则...............................................4
第五章附则.................................................5
2国脉科技内控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及任期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
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时,须提出书面
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委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3国脉科技内控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包括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协调内部审计部门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及流程主要包括:
(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二)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三天前须通知全体委员,
4国脉科技内控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委员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议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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