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疆证监局
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工作规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三)审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1(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六)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
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就审
计工作计划、具体时间安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
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应当督促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
会会议召开前,至少安排一次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2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
的整改情况,形成审阅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年度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
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客观的评价,并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四条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为了确保审计委员会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专业部门的沟通机制。
第三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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