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
1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离任)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2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比《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应当及时将此规定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4第十六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
5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6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前十五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交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同步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
减持区间届满当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六条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
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任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7(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
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8(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
9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作为增持主
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申请表
附件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申报表
10附件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申请表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请注明:)
事由:
拟交易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
本次交易前持有数量:股/份
拟交易价格区间:元/股——元/股
拟交易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集中竞价买入股份;□其他
拟交易时间区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拟交易对象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本人确认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等有关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份敏感信息。
2、本申请表应于买入前2个交易日,卖出前15个交易日送达证券投资部。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份,
则“买卖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11附件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申报表
本人姓名:
买卖时间: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请注明:)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份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股/份
本次变动前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股/份
变动后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股/份
本次交易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集中竞价买入股份;
□其他
减持股份来源:□IPO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集中竞价买入股份;□其他
本人保证以上买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申报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请务必于买卖公司股份后两日内将此申报表送达公司证券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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