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事项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29号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5日晚间,你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号),认定你公司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14号)认定的事实及你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2019年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上述情形已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
项、第9.5.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所拟对你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鉴于相关事项对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1一、本所已经发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事先告知书,请公司
充分提示风险,做好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工作。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
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件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四、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6条等规定,尽
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关注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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