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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海: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06 查看全文

新海退 --%

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 新海 公告编号:2024-017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4年2月5日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公司披露的

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实际为负值,2019年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4】第119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2024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号)认定你公司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号)认定的事实及你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2019年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所拟对你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

(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申请听证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听证申请,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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