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10月29日,并同意以6.36元/股的价格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131万股限制性股票。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