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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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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1座6层

电话:010-85230688传真:010-85230699

邮编:100738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野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4年5

月3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董事会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予以公告,但本所同时声明,

未经本所同意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目的.

综上,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1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德准则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定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2、2024年4月30日,公司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期限、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事项,并明确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

(1)2024年5月31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5月31日上午9:15至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及其它事项与前

述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2024年5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2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56,630,593股,约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31.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54,925,473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21%;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705,12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分别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名.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W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2

o

金高峰

负责人:m经办律师:3h

张月明张子琳

2o24年5月3)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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