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ST新纺 公告编号:2024-052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披露了《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2024-051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重大诉讼案件存在最新进展,详见附件
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各起诉方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调解或已判决,相关案件的调解及判决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3263.71万元(暂计至2024年5月22日),最终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其他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备查文件
调解书、判决书等。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附件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进涉案金序展
案号起诉方被起诉方案由额调解/判决结果号情
(元)况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下欠原告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117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4年3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858168.52元,2024年3月23新野纺织、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2024新疆锦域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前支付原交通银行金融
)豫纺织有限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葡阳分行案件受理费328046元、保全费已股份有限借款122858
11329民公司、新疆5000元;调
公司南阳合同168.52
初1872宇华纺织三、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至2024年11解分行纠纷
号科技有限月,于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公司本金1000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登记证明编号为1858807700228003492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魏学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若各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偿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中(2024中国建设金融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37000000元及利息、罚
)豫已银行股份借款37410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10164.53
21329民新野纺织调
有限公司合同164.53元,2023年7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初1893解南阳分行纠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4450元(已减半收取),保号
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中(2024中国建设金融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罚
)豫已银行股份借款20242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42071.6
31329民新野纺织调
有限公司合同071.60元,2023年7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初1894解南阳分行纠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1506元(已减半收取),保号
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847250.6元,2023年7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
(2024中国建设金融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豫已
银行股有借款70847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41329民新野纺织调
限公司南合同250.60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初1896解
阳分行纠纷三、被告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50000000号
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801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中(2024中国建设金融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罚
)豫已银行股份借款15181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81553.7
51329民新野纺织调
有限公司合同553.70元,2023年7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初1897解南阳分行纠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445元(已减半收取),保号
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75000000元及利(2024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中国建设新野纺织、金融
)豫907768.5元,2023年7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已银行股份河南天冠借款75907
61329民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调
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合同768.50
初1898二、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解南阳分行有限公司纠纷号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06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中(2024中国建设金融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罚
)豫已银行股份借款81349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34967.33
71329民新野纺织调
有限公司合同67.33元,2023年7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初1899解南阳分行纠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373元(已减半收取),保号
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70000元及
新野纺织、利息,2023年2月24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3.65%计付至2024年2新野县鑫
月24日,2024年2月25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3.65%加收50%计付发棉业有
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115936.59元予以扣除);
限公司、新
二、被告新野县五龙星辉运输有限公司、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野县五龙
(2024司对上述借款1487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野县金财河南新野星辉运输金融
)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4890134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已农村商业有限公司、借款14870
81329民河南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9979866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判
银行股份新野县金合同000.00初1871任。决有限公司财融资担纠纷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保有限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司、河南中间的债务利息。
牧联合担
案件受理费111020元,减半收取计55510元,保全费5000元,由保有限公
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被告新野县五龙星辉运输有限公司、司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
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9796127.77元及利息,2022年12月28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9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付至2023年12月27日,2023年12月28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796127.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计付,2023年12月29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796127.77元(2024新野纺织、为基数按年利率3.65%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已支付河南新野金融)豫新野县汉的利息366374.14元予以扣除);已农村商业借款97961
91329民凤纺织销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魏学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判
银行股份合同27.77初1874售有限公连带清偿责任;决有限公司纠纷
号司、魏学柱三、如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
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新野
县汉华街道纺织路中段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
为:豫(2021)新野县不动产权第0001093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900元,减半收取计70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魏学柱共同负担。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2022年10月26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3.65%计付至2023年
10月26日,2023年10月27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3.65%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420089.79元予以扣(2024河南新野新野纺织、金融除);
)豫已
农村商业新野县鑫借款20000二、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
101329民判
银行股份发棉业有合同000.00任。
初1875决有限公司限公司纠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号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计7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