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健全董事会
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1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因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工作细则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文件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2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3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审计委员会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的,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与会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
4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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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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