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83股票简称:孚日股份公告编号:临2024-044
债券代码:128087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
8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9:15-15:00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国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7028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30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1853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8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74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1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898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2966011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39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3%;
373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44711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756%;
39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5%;37300股弃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64015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9%;368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2580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42715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36%;
368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71%;258000股弃权。
(三)《关于修订<股东会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5491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27%;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
2580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3619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972%;
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5%;258000股弃权。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54817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3%;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
2682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3517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680%;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5%;268200股弃权。
(五)《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5491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27%;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
2580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3619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972%;
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5%;258000股弃权。
(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54817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3%;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
2682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3517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680%;
1278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5%;268200股弃权。
(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54720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60%;1394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5%;
1618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3420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02%;1394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62%;
161800股弃权。
(八)《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55592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54%;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4%;
1669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4292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901%;
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317%;166900股弃权。
(九)《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2955643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71%;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4%;
1618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4343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047%;
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317%;161800股弃权。
(十)《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44185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13%;1306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8%;
13036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228853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14%;1306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31%;
1303632股弃权。
(十一)《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44344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67%;140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1%;
11859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230443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669%;140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48%;
1185932股弃权。
(十二)《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44373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76%;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4%;
12888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230733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752%;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17%;
1288832股弃权。
(十三)《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2955567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5%;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4%;
1694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4267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829%;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17%;
169400股弃权。
(十四)《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55818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0%;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4%;
1443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34518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48%;1302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17%;
144300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鲁欣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