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4证券简称:国轩高科公告编号:2024-085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0日(周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66号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环球会议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15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0527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9121%(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
其中,根据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中国”)与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控股”)、李缜先生、李晨先生(国轩控股、李缜先生、李晨先生以下合称“创始股东方”)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的《股东协议》,在符合该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自大众中国对公司战略投资涉及的相关股份均登记至大众中国名下起36个月内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更长期间内,大众中国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使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5%。根据大众中国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大众中国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6907559股,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方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5%,符合双方就表决权安排达成的约定。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及通讯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2508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086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10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019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254%。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14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166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3562%。
(4)境外发行证券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持有人委托
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51719585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99%;
反对191097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1%;弃权
14211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833956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7867%;反对191097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39%;弃权142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94%。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1690596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2%;
反对216076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1%;弃权
14612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544068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9.9852%;反对216076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46%;弃权1461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3%。
Rainer Ernst Seidl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