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控股份”或“公司”)委托,根据双方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应协议》,担任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软控股份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与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
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说明发
表法律意见,该等文件或说明被视为真实、准确的。
(五)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本所律师专业的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数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同意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1、2021年9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1年9月27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7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1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部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43)。
6、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股票的议案》。根据公
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年10月22日,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9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55元/股。
7、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2日,并同意以2.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9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8、2021年11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至此,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1960.00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55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1月18日上市。
9、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84.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1%。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共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8.0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及授权
2021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8.00万股。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0人,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8.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5797%。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对解除限售事项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董事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上市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比例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40%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30%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30%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2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11月
18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11月17日届满,第二个限售期
已于2023年11月17日届满,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1月17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及激励对象满足的条件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030115号)、《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4】第030005号)、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最近36个月的利润分配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方网站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
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
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030115号),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5115515.20元,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3149674.13元,相比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250.26%,符合公司层面考核目标,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
3、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根据公司制定的《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
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并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第三期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共有20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588.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79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2021年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2021年激励计划》
规定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附则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下无正文)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书瀚
经办律师:李茹
经办律师:徐述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