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控股份”或“公司”)委托,根据双方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应协议》,担任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事宜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就公司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注销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三)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与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说明发
表法律意见,该等文件或说明被视为真实、准确的。
(五)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注销事宜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本所律师专业的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数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同意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15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2022年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52)、《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2022-
053)。
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2-055)。
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2年9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成本次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共授予股票期权
2388.00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1592.00万股。2022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
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2-060)、《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2-061)。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3名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0股予以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00000份予以注销。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的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已于2023年5月24日完成了前述股票期权的注销、于2023年7月17日完成了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并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48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947.20万份;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4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636.40万股,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与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3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51200股予以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26800份予以注销。2023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至2024年3月16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以及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并披露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4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6700股予以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69300份予以注销。202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目前,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以及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尚未完成。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目前,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以及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尚未完成。
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
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43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955950份;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3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684050股。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必要事项。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期权简称:软控 JLC2,期权代码:037292)的第
一个行权期已于2024年9月27日到期,截止到期日有2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本行权期内未行权,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758601份予以注销。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宜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注销事宜
(一)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起止日为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9月27日。截至行权有效期届满,2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758601份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公司拟对以上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本次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根据公司说明,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较大影响,不影响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附则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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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书瀚
经办律师:李茹
经办律师:徐述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