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制度
(2024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全体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1第七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第九条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高效低耗原则
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
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
2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
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已经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有关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
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1)。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建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3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4附件1:
承诺书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
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
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八)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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