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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21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4年12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下午14:00在江西省景德镇市历尧黑猫股份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4年12月20日9时15分至9时25分期间、9时30分至11时30分期间、13时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至15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4年12月20日9时15分至15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699269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472%。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1审议通过《选举魏明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418589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04%。魏明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33556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47%。

1.02审议通过《选举李毅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4191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9%。李毅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34165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32%。

1.03审议通过《选举曹和平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414977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15%。曹和平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299438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39%。

1.04审议通过《选举龚伟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414978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15%。龚伟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299443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39%。

1.05审议通过《选举饶章华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414976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15%。饶章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299432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39%。

1.06审议通过《选举汪晓芳女士担任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41498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15%。汪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晓芳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299464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39%。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选举骆剑明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396280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55%。骆剑明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112466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11%。

2.02审议通过《选举夏晓华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397496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5%。夏晓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124629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82%。

2.03审议通过《选举江国强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394279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06%。江国强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092461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130%。

3、逐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选举游琪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0397879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95%。游琪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128456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36%。

3.02审议通过《选举朱晓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040539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79%。朱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晓林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203585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92%。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54139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1%;反对263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弃权188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069106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6%;反对2632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0%;弃权1881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远期锁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54228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3%;反对253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弃权19661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0691947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69%;反对2538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7%;弃权196613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4%。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180387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7%;反对250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

弃权194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069736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45%;反对2509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7%;弃权1941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8%。

7、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款的公告》

7.01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40655009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3%;反对250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弃权192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069976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9%;反对2505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1%;弃权1921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0%。

7.02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40655009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3%;反对249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193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069976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9%;反对2495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弃权1931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4%。

7.03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40652699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6%;反对272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弃权193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067666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54%;反对2724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9%;弃权1933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7%。

7.04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40654949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1%;反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对248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弃权194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069916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0%;反对2485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3%;弃权1947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7%。

7.05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40654949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1%;反对250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弃权192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069916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0%;反对2505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1%;弃权1927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9%。

7.06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40655148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6%;反对248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弃权19271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0701147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98%;反对2485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3%;弃权192713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9%。

7.07审议通过《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40654948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1%;反对230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弃权21271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0699147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0%;反对230500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0%;弃权212713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矜如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白帆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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